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輔助駕駛非自動駕駛,誤用或宣傳不當將受法律嚴懲

   發布時間:2025-04-17 23:03 作者:柳晴雪

近期,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在其官方公眾號“交通言究社”上發表了一篇文章,聚焦于智能網聯汽車輔助駕駛功能的安全使用問題。文章指出,近期多起交通事故與駕駛人對輔助駕駛功能的誤用有關,這些事件引發了廣泛的社會關注和討論。

據了解,部分駕駛人對輔助駕駛的認知存在偏差,錯誤地將輔助駕駛等同于自動駕駛。在開啟輔助駕駛功能后,一些駕駛人放松了警惕,甚至進行玩手機、睡覺等危險行為,這不僅違反了交通法規,也嚴重威脅了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。

為了明確輔助駕駛與自動駕駛的區別,文章引用了《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》標準。根據該標準,駕駛自動化分為0至5級,其中0-2級為輔助駕駛,駕駛人是責任主體;3-5級為自動駕駛,系統是責任主體。目前,國內市場上量產車輛的輔助駕駛系統大多處于2級水平,尚未達到3級及以上的自動駕駛標準。

文章強調,駕駛人在使用輔助駕駛功能時,必須清楚認識到當前車輛仍處于“人機共駕”階段,不能完全依賴系統。駕駛人應熟悉并掌握輔助駕駛功能的操作方法,全程保持對路況的監控,不得放松警惕。特別是在惡劣天氣、道路施工或系統異常等情況下,應及時關閉輔助駕駛功能。

車企在推廣輔助駕駛功能時也應承擔起相應的責任。車企應幫助新用戶熟悉并掌握輔助駕駛功能的使用方法,減少因誤用導致的事故。同時,車企不得夸大或誤導宣傳輔助駕駛功能,避免駕駛人產生誤解,誤以為車輛已經具備了自動駕駛能力。

從法律責任角度來看,若車企通過廣告或宣傳材料虛構、夸大輔助駕駛功能,誤導消費者購買,將受到市場監管部門的嚴厲處罰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》的相關規定,虛假宣傳行為將處以廣告費用5-10倍的罰款,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吊銷營業執照。若虛假宣傳造成嚴重后果,如引發交通事故致人傷亡,還可能觸犯刑法,對責任人進行刑事處罰。

對于駕駛人而言,他們始終是車輛運行安全的責任主體。在使用輔助駕駛功能時,駕駛人必須持續履行觀察路況、預判風險和及時接管的義務。若駕駛人在輔助駕駛功能激活期間未盡到這些義務,存在“脫手脫眼”等危險行為,將受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相關規定,此類違法行為將依法處以罰款并記分。若因此類行為引發交通事故,駕駛人將承擔主要責任,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;若事故導致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,還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,被追究刑事責任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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